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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1-28     阅读:20,082次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部署,根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在确保广大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安全健康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律师工作的影响,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强化大局观念,切实了解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和要求,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长期性、复杂性,提升疫情防控科学性和精准性,切实做好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避免发生重大疫情传播事件。

(二)各律师事务所应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当地最新政防控策和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宣传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宣传卫生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识,提高律师事务所和从业人员防控主体意识。科学做好本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间感染的,就医期间可暂停计算实习时间,待康复后重新起算,期间不能参加相关培训的应另行安排。

二、加强工作场所疫情防控

(一)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日常做好场所、设施、用品的消毒消杀和通风工作。要备足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疫用品,加强各类安全提示警示。要科学疏导人流,确保安全开放、健康运营。

(二)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工作场所,在节假日后工作人员返岗前,应进行全面卫生清理及消毒工作,确保工作场所卫生。

(三)各律师事务所按要求设置“场所码”,并张贴在办公场所入口处,全面落实入门测温、扫场所码、查验行程卡、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四)在办公场所发现工作人员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 (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应劝诫其前往就医;有疑似病例、密切接触人员的,应第一时间进行隔离,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三、做好从业主体疫情防控工作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着力提高本所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意识,倡导非必要不离莞,尽量减少社交活动,非必要不聚会、不聚集、不聚餐,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动态掌握本单位工作人员近期相关行程及活动情况,原则上不前往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前往国内高风险地区,需按要求落实往返地健康管理措施。所有外省、市来(返)莞人员,应提前在“i莞家”APP上报备,未报备的须在抵莞后6小时内进行补报。抵莞后要严格落实“落地检”和“三天三检”措施,“落地检”阴性结果出来前要严格居家或留在酒店内。非必要不外出,不聚集、不聚餐、不去人群密集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餐饮服务场所、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密闭经营场所等)、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第5天再进行1次核酸检测。原则上未落实“三天三检”不返岗或上岗。

(三)做好卫生及个人防护。引导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树立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坚持佩戴口罩、勤洗手、 多通风、少聚集、用公筷、分餐制等健康生活方式。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减退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坚决做好人物同防。密切关注进口冷链食品安全和进口食品检疫信息。律师事务所设有食堂的,应加强食堂卫生检查,食品烹任前应彻底清洗于净,确保食物煮熟、煮透。

(五)乘坐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时要遵守安全秩序和防疫管理要求,全程佩戴口罩并妥善保管票据以便查询。

(六)工作人员返岗后,应按“早发现、早报告、早研判、早应对”的要求,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排查相关人员信息,做到情况了解到位、追踪核查到位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科学高效完成筛查。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省、市疫情防控要求组织,进行“四个一”健康管理,即发放一份健康告知书、开展一次健康问询、查验一次健康码、组织一次核酸检测,做好工作人员健康情况排查具体工作。

(七)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严格落实“应接尽接”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动员除自身特殊原因外人员参与疫苗接种,推进疫苗接种进度、查漏补种,提升律师行业免疫接种覆盖率。

四、严格控制举办集体聚集活动

(一)要加强防疫管理,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的不线下”。律师事务所在节假日及前后期间,原则上不举办大规模的年会、研讨、培训等聚集性会议活动,不举办非必要的大规模团拜、答谢、慰问、联欢等活动以及聚会聚餐。确需举办的,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参加活动人员需扫码登记、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切实强化人员管理,倡导节假日期间非必要不流动。组织 50 人以上活动的要履行相关手续, 做好应急预案并报备。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举办现场聚集的开业典礼、乔迁仪式,以及集体外出聚餐、休闲娱乐活动等。

(三)提倡家庭私人聚会、聚餐原则上人数控制1 0 人以下。全行业相关人员应当注重做好个人及家庭疫情防范,尽量减少或不参加多人的聚餐、娱乐等活动。

五、确保律师行业正确的舆论导向

(一)以高度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律师行业舆论引导,在行业中形成积极向上、正面的社会舆论导向。

(二)依法依规代理涉及疫情的相关案件,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及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借涉疫情案件恶意炒作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广大律师及相关人员要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不随意转发、扩散未经核实的疫情信息,一切以政府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为准,自觉抵制反驳不科学、不文明、不负责任的言论,保持清醒,传播律师行业正能量,尽力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六、立足专业为疫情防控提供法律服务

(一)发挥法律专业服务优势,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助手。根据上级机关和指导单位指令,积极为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公共应急事件处置,提出法律解决建议等。

(二)发挥专业法律领域特长,研究与疫情相关专业领域法律问题,为有关单位、部门及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参考。

(三)深入基层参与疫情防控。配合当地基层党委政府,解读宣传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解决村(社区)涉疫人员管控、环境卫生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彰显律师行业社会责任和公益服务精神。

(四)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配合当地公共法律服务及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参与涉疫情矛盾纠纷调解、为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等。

七、完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制

(一)完善疫情防控报告机制,加强报告制度、研判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掌握律师、工作人员节假日期间身体健康状况,对于出省或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律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备案,提醒严格落实有关防疫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要充分掌握情况,发生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

(二)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律师事务所应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注重单位、家庭和个人一体防范,严密监控和防范疫情。

(三)完善疫情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应当制定本单位疫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情况预定应对处置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妥善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四)认真遵守各相关单位的管控措施。按要求落实测温、查证、验码、登记等措施进入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监狱等单位办事区域。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案件办理工作模式。

(五)做好人文关怀。对目前仍在居家隔离或是滞留疫情严重地区的所属人员,要安排专人了解人员的动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生活上、工作上遇到的困难。

(六)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律师事务所应适当安排经费,用于购买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疫情防范支出。

以上通知内容,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如有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联系人:刘莉玲,联系电话:22459905,传真:22508201E-MAILxzb@dgla.org.cn

                                                                 


                                  东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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