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
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统保甲方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按照后附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单的条件或规定,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甲、乙双方对后附保险条款有任何补充规定,将以特别约定方式出现。特别约定与后附保险条款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以“承保明细表”中的“保险期限”和“追溯期”的规定为准;
(四)本协议项下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解决,本协议后附附件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有关的文件的优先效力顺序如下: 1、本协议2、律师责任保险特别约定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5、律师执业责任险承保明细表6、投保人名称、人数及地址清单7、平安保险的服务承诺
(五)本协议项下甲方具体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即投保人;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东莞市律师协会 乙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签署: 签署: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1.保险单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13518000404010000001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了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投保申请及资料均被视为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按照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承保条件缴纳了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的执业责任风险。
特立此保险单为凭。(本保险单包括明细表、保险条款、特别约定及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分公司
授权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发日期:2010年4月25日
签发地点:中国东莞市
附件2.
承保明细表
险 种: 律师执业责任险
投 保 人: 东莞市律师协会
投保人地址:详见清单(附件5)
被保险人:东莞市律师协会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含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及其执业律师
保险期限:2010年4月25日中午12时至2011年4月25日中午12时止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300万元
保单累计赔偿限额:RMB2000万元
主险费率:95元/人
保险费:RMB117610元
附加精神损害险保费:RMB5880元
附加险费率:4.75元/人
年总保费:RMB123490元
免 赔 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每次事故损失金额的5%,最低不少于RMB 5,000元,以高者为准。
追溯期:自本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起向前追溯7年,即从2003年4月25日中午12时起
司法管辖权:本保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