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
为加强和规范对我市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我市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和本会《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本会在《东莞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制度(修订稿)》的基础上,制定了《东莞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现将《东莞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律师认真研读此规定,对规定提出可行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请于10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指定邮箱(313458656@qq.com)。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刘雅文,联系电话:22492342,传真:22508201,E—MAIL:313458656@qq.com。
附件:东莞市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