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报名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我市现行的《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已沿用多年,为确保律师库信息的准确性,加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管理,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效率和办案质量,市法律援助处将重新整理律师库。现就报名条件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热心法律援助及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二)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执业满1年以上,如报名办理死刑或无期徒刑案件的,须执业满3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
(四)上一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五)未因律师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六)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在停业整顿或行政处罚期内。
二、工作要求
1.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案件后,入库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指派。入库律师接受指派后,不得擅自终止、转交他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如有正当理由确需终止或转交他人承办的,须经市法律援助处同意,转交他人承办的还需市法律援助处在案件管理系统上完成更换承办人员的程序方可。
2.入库律师应当接受市法律援助处工作指导和业务管理,遵守《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和《广东省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试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广东省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可在广东省司法厅门户网站查阅。
3.入库律师在办结案件后,应自结案之日起三十天内填写《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报告表》,并根据市法律援助处的要求整理材料后提交归档。
三、报名程序
请报名律师认真阅读本通知,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统一汇总报名情况,按要求填报《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人员汇总表》(见附件),将汇总表Excel版和盖律所公章PDF版发送至市法律援助处邮箱(sfjfyc@dg.gov.cn),盖章的纸质汇总表交市法律援助处钟绍敏(电话:22480212)。报名及提交材料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
四、律师库管理
市法律援助处对“律师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移出律师库: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承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有《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被评估专家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三次以上未达到市法律援助处结案审核要求退回的;
(五)拒绝将已办结法律援助事项文件材料归档的;
(六)因律师执业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七)因违法行为被原单位开除公职的;
(八)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
(九)要求、诱导受援人申请终止法律援助转为自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强调事项
1.入库律师因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向市法律援助处报告。
2.入库律师在擅长办理的案件类型上打“√”,其中申请办理“死刑或无期徒刑”案件的律师须执业满三年以上。
3.除曾在市法律援助处实习且获得优秀评价的律师第一次申请入库外,市法律援助处平日不接受其他律师的入库申请。本次报名结束后,如另有需要报名的律师须待市法律援助处下次报名通知。从2023年始报名一般为半年一次。
4.为避免律师变更执业机构造成律师库信息有误影响案件指派,入库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机构应及时向市法律援助处报告。市法律援助处将暂时将该律师移出律师库,待下次报名入库通知发出,仍有入库意向的律师再行以新执业机构名义申请入库。
附件:《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库人员汇总表》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