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转发给你们,请个律师事务所认真组织学习,建立相关制度,并从严落实。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芳芳,联系电话22314562)
东莞市司法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