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去世会员慰问规定
(2024年4月28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对去世会员及其家人的关心和关怀,规范慰问去世会员的标准和程序,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有本会会员去世,建议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时向本会通报。
第三条 接到去世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通报或者已经直接掌握会员去世信息的,本会应以适当形式对会员的去世表示慰问,但该等慰问应以尊重会员遗愿或会员家人意愿为前提。
第四条 去世会员举行追悼仪式并邀请本会参加的,本会应安排给予去世会员应有礼遇的代表参加追悼仪式。
第五条 除参加追悼仪式外,本会将向去世会员家人致送慰问金5000元,并结合去世会员的民族宗教和地方风俗,赠送花圈或花篮。
第六条 上述第五条的费用开支在本会互助基金中列支。
第七条 本规定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