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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维权工作规程

日期:2011-06-29     阅读:1,981次

2007年4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东莞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在市律师协会领导下负责全市执业律师维权工作。

二、维权委员会工作范围包括:

1)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援助;

2)对律师执业环境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建议;

3)建议或促成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或者规范性文件之出台。

三、以下不属于维权委员会工作范围:

1)执业律师在非执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侵犯的;

2)执业律师不依法执业致使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

3)执业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在律师个人或律师所之能力范围内得到解决的;

4)其他情形。

四、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合法权利(包括执业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受到侵犯,可以依照以下程序向维权委员会提出投诉:

1)执业律师首先在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反映情况,由律师事务所审查确定是否能以自身能力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2)如律师事务所确实无法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予以解决,可以本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市律师协会进行书面投诉或反映。情况紧急的,执业律师可以先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投诉或反映,并在紧急情况结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向市律师协会补交所在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的书面投诉材料。

3)书面投诉之内容应当客观真实、详尽具体,书面投诉文件应写明投诉律师之姓名、联系方式,投诉文件应由律师事务所签章确认;并附上与投诉相关的书面材料(如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

4)书面投诉文件由市律协秘书处登记后进行审查,经确认属维权委员会工作范围之后转发维权委员会处理。

五、维权委员会在接到书面投诉后三日内指派维权委员具体负责干部处理,并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就所投诉或反映之问题向投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

2)承办委员在调查了解之前提下,于接案后三十日内就投诉之问题向有关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积极协调以促进问题之解决;但对紧急情况、突发事件以及特殊个案维权,承办委员应及时开展工作,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促进问题之解决。

3)如问题得到处理或解决,承办委员应于三日内向维权委员会及市律协秘书处报告处理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律师或律师所;同时维权委员会应不定期出具书面报告,向市律师协会汇报总结处理维权案件之简要情况;

4)、如问题暂时无法得到解决,承办委员应立即将该情形报告维权委员会,由维权委员会向市律师协会秘书处汇报,维权委员会也可以联合市律师协会其它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积极与相关人员协商,寻求其他解决途径;维权委员会应及时回复律师及律师事务所;

5)将类似未能处理或解决的问题收集汇总,集中由市律协向有关部门反映,以寻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对话之机会,促成类型案件的根本解决。

六、维权委员会如何对待维权工作过程中

1)对于投诉问题之解决存在疑难的,维权委员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将研讨意见和建议上报市律师协会,然后根据律师协会的决定提出解决方案并付诸实施。

2)对于投诉反映问题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维权委员会征得市律协同意,可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上报市司法局或广东省律师协会,争取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支持。

3)维权委员会在市律协同意并支持之情形下,可将投诉之重大问题向市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有关部门反映,争取通过上述部门充分行使监督职能以促进重大问题之及时、有效地解决。

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