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各位律师:
《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规定》《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规定》已经2023年4月27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3年4月28日
东莞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规定
(2023年4月27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与社会对律师工作的要求和东莞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置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履行如下基本工作职责:
(一)落实与执行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有关部署和决策;
(二)制定与实施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开展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相关的座谈、调研、培训、专题会议、论坛等活动;
(四)汇总相关调研研究成果,并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完成具体职责项下的工作内容;
(六)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年终总结和述职考评工作;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建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律师行业党委工作部署;
(二)负责统筹全市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
(三)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
(四)负责开展行业党建工作调研,为行业党委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七条 会员事务与文体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会员的登记、考核、公告等会员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申请本地变更执业机构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执业经历进行审查;
(三)负责对会员之间因执业而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
(四)负责组织开展会员文体活动和对外文体交流,丰富行业文化生活,培育健康向上的律师文化;
(五)负责对律师行业福利制度、保险制度等进行调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会员管理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结合我市律师教育的整体状况,统筹制定和实施律师继续教育规划,系统组织业务培训和技能培训;
(二)负责统筹组织、汇总业内外继续教育资源与成果;
(三)负责完善律师培训教育体系,指导和规范律师培训工作,全面提高本地律师行业的业务素质和竞争能力;
(四)就提高业务水平、拓展业务范围等组织开展调研、交流学习活动,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业务研究与培训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对东莞市律师事务所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管理模式、方法、经验、教训等进行研究、梳理、探讨,分类制定科学的指导意见,为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
(三)开展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管理合伙人的培训和经验交流工作;
(四)负责总结、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经验,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就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与相关部门联系、沟通与交流;
(二)配合、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
(三)接受会员权益保障申请,为被侵权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
(四)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维护律师执业权益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东莞律师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主持行业调研;
(二)对行业短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及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有关行业发展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统筹、实施本会行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以及编纂工作;
(四)负责起草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审查其他委员会起草的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议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报告;
(二)负责审议协会年度预算案的调整方案;
(三)负责审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及其调整方案;
(四)负责登记和管理协会各类资产,制定和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五)对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文化与宣传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开展律师文化研究,制定律师文化建设指引,组织律师文化活动;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种宣传方案,开展各种形式的律师宣传活动以提升律师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形象;
(三)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并跟进新闻发布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与宣传相关的工作,建立各种宣传渠道,完善东莞市律师协会网站等宣传媒介,加强与全国各省市区同行的交流;
(五)对东莞市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以及律师协会的宣传进行研讨,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东莞律师行业宣传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惩戒委员会共同制定会员行为规则、行为指引以及执业警示,并共同对会员的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起草、修改本会会员违规行为调查规则的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书;
(三)负责对被投诉会员涉嫌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分流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调查委员会共同制定会员行为规则、行为指引以及执业警示,并共同对会员的执业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负责起草、修改关于会员违规行为投诉受理查处规定的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书;
(三)负责组织对会员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案件进行听证、审议;
(四)负责执行对违规会员的处理和处分措施;
(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 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系全市青年律师,组织全市青年律师开展各类学习、交流、联谊、公益活动;
(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青年律师与国内外青年律师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三)负责调研本市青年律师的生存发展现状,研究提出扶持青年律师成长的措施和方案;
(四)负责维护青年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出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提高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研究青年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青年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女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联系全市女律师,组织全市女律师开展各类学习、交流、联谊、公益活动;
(二)促进全市女律师之间,以及女律师与其他女性联谊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提升女律师职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扩大女律师影响力;
(四)宣传女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维护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五)对女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调研,并研究女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女律师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会实习管理规定的起草、修改工作;
(二)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审核、培训和面试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在实习期内与所在律师事务所产生的实习纠纷进行调处;
(四)负责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违反实习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并作出处理;
(五)负责对重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研究和探索律师行业开展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方式和途径,研究推进律师参与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体系建设;
(二)引导和组织本会会员开展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律师参与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三)指导并组织各公益与公共律师服务团的建设;
(四)开展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状况调研,研究提出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措施、方案和规则;
(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公益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律师参政议政促进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加强律师协会和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
(二)负责建立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库;
(三)负责为律师中的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提供智力支持和物质保障;
(四)负责为律师参政议政提供帮助,提升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
(五)负责沟通联络各级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促进律师参政议政工作;
(六)负责对律师参政议政工作进行调研,并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律师参政议政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对本会律师代表提案、建议、意见进行接收、审查、回复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与外事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我会的外事接待工作;
(二)负责组织实施、协调与我会有关的其他外事活动,加强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协作;
(三)负责研究起草我会及我会会员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交往和业务合作中应遵守的规则和指引;
(四)开展我市涉外律师人才或人才库的选拔、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职与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公职律师与公司律师工作,制定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适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特点的活动;
(三)研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群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统筹开展本会及本会会员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市律师所及律师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管理及业务工作;
(三)负责推动与政法单位、相关机构建立数据交互链接机制或信息平台互通机制;
(四)负责开展信息化建设需求及其他地市先进经验做法的调研,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原2020年5月22日通过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同时废止。
东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规定
(2023年4月27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理事会下属进行律师业务和法律研究的专门组织,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和其他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的专门部门,在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旨在加强律师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提升律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拓展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全市律师提供业务指导与指引,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推动律师为国家和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三条 本会根据国家与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法律学科门类和东莞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等条件,设置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该方面的律师业务已发展到一定规模;
(二)能与法律实务部门相对应;
(三)符合法律学科分类的基本规范;
(四)该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数达到五人以上。
公益性的专业委员会和因特殊目的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可以放宽上述条件限制,以主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对律师业的需求来设定。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调整,包括增加、撤销、合并、分立及更名等,应当根据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条件和工作情况,适时进行。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调整,由本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基本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履行如下基本工作职责:
(一)就本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业务交流,向全市律师公布研究成果;
(二)就本专业领域的法治建设和政策制定等开展调查研究,参与国家立法、部门立法和地方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制订,并就立法和法律实施向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律师从事相关业务的操作指引、业务范本和业务规范,整理、收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专业文集;
(四)就本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开展论证和宣传;
(五)就本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与本市全体会员共享和宣传;
(六)就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律师选拔、表彰、惩戒、专业资格考核等事项向本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七)协调律师业务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相关的社会支持网络,支持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
(八)推进并组织跨专业问题的研讨和交流,促进专业化分工和合作;
(九)经本会授权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参加相关业务交流和社会活动;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第八条 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民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民事法律制定、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立法、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根据律师民事业务的发展情况,组织开展民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制定、修改律师办理具体民事业务的操作指引与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民事业务领域,推动律师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收集民事领域业务信息、整理民事业务资料,编辑出版民事专业论文集等。
第九条 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家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家事法律立法活动,对家事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立法、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为立法、司法活动建言献策,并提供其他专业性意见;
(二)就家事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制定操作指引与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家事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三)举办家事法律业务培训、研讨会、座谈会,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关注家事社会需求,研究家事法律服务新产品,拓展家事法律业务领域;
(五)为特殊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提供家事方面的法律支持和法律援助;
(六)为律师提供家事法律最新信息、资料,组织律师撰写论文,编辑出版家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提高律师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水平。
第十条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刑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动向,掌握刑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发展方向,及时调整更新开展刑事法律业务应当遵循的工作规范及细则;
(二)组织及引导律师积极参与刑事领域的立法活动,为立法活动建言献策,对刑事领域法律在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律师定期、适时开展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制定、修改律师办理具体刑事业务的操作指引与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加强与同行、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刑事业务领域;
(六)收集刑事业务信息、整理刑事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刑事专业论文集等。
第十一条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行政法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咨询、调研活动,对行政法律实施出现的普遍性法律问题,向相关的立法、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行政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在行政法律服务领域的水平和能力;
(三)就行政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本专业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行政法律业务领域;
(五)收集行政法律案例资料、整理业务信息,编辑出版行政法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公司法律专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供专业意见;
(二)制定和修改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业务的行业指引、行业管理措施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为律师办理公司法律业务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三)组织开展公司法律业务理论研究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举办公司法律论坛与讲座,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研究公司法律服务新产品,拓展律师公司法律业务领域;
(五)收集公司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公司法律专业论文集。
第十三条 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调研金融、证券与资本市场法律专业服务,发布观察报告;
(三)定期举办研究、分享、对外交流等活动,促进我市金融、证券专业律师业务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起草我市律师金融、证券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并组织制定相应的业务示范文本,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五)加强与相关行业、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金融、证券法律业务领域;
(六)收集金融、证券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金融与证券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十四条 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保险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保险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保险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保险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保险企业、保险中介结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以及保险监管机构等单位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保险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保险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十五条 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房地产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房地产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房地产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起草、修订房地产领域相关律师业务的工作指引,指导和规范全市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研究房地产法律服务新产品,拓展律师房地产法律业务领域;
(五)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对房地产法律业务存在的难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相关的报告或编辑出版专业论文书籍。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建设工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建设工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起草、修订建设工程领域相关律师业务的工作指引,指导和规范全市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研究建设工程法律服务新产品,拓展律师建设该工程法律业务领域;
(五)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对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存在的难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相关的报告或编辑出版专业论文书籍。
第十七条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的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审判等国家机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劳动法律业务理论研究、案例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劳动法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劳动法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五)加强对劳动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引领和提升我市劳动法律师专业服务,加强对劳动法律服务产品、团队协作、劳动法新业务领域的研究。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交通运输与物流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与物流业务理论研究、案例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交通运输与物流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收集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五)加强对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宣传;
(六)加强对交通运输与物流法律服务产品、团队协作、新业务领域的研究。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知识产权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相关立法活动,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知识产权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知识产权业务信息、整理知识产权业务资料,编辑出版知识产权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条 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仲裁委员会、调解协会、调解组织等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拓展业务范围;
(五)收集商事仲裁与调解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商事仲裁与调解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一条 涉外与港澳台侨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研究涉外法律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相关立法并对涉外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司法、立法、行政等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与港澳台、国内外法律实务界和学术界等进行专业交流和业务合作,以提高我市涉外法律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三)制定并完善我市律师从事国际业务专业领域业务的操作指引、行为准则或业务规范,为我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指导,规范业务活动;
(四)开展国际业务理论和实务操作研究,组织相关研讨或培训,提高我市涉外律师的服务能力与水平;
(五)推进律师参与“一带一路”项目法律服务,组织律师参与相关课题研究;
(六)探索和研究涉外法律服务模式和法律服务产品。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与村居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积极主动参与地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推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聘请的全覆盖,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模式创新;
(二)根据需求,向地方党政机关提出政府法律顾问领域的建议和意见,协助、配合党政机关推进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等工作;
(三)推进专业委员会、专业律师与党政机关法律工作的需求对接,担负桥梁纽带职责,发挥法律智囊作用,做好组织、协调、联络与联系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以提升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理论水平与提高实务能力为核心的各项工作,适应要求,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五)针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涉及的法律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举办研讨会、座谈会、论坛报告等专业活动,提升视野,拓展领域,扩大影响;
(六)制定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七)研究符合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领域需求的律师业务新产品;
(八)跟踪法治前沿,结合工作需求,及时收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企业法律顾问业务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开展中的问题,向相关行政、司法等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企业法律顾问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研发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新产品、服务新模式,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拓展企业法律顾问业务范围,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水平;
(三)就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示范文本,为全市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部门和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业务影响力;
(五)收集企业法律顾问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发布年度报告,编辑出版法律顾问领域文集等。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就涉及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与指引,为全市律师办理该专业领域业务提供业务指引;
(三)组织开展信息网络与数字经济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能力水平;
(四)编辑出版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相关论文集等。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与健康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医疗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参与立法咨询、调研活动,对相关医疗法律法规实施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向相关的司法、公安、检察、审判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医疗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本领域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医疗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医疗法律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律师在本领域的影响,拓展律师业务范围;
(五)收集医疗法律业务案例、整理业务信息,编辑出版医疗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二十六条 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破产清算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破产清算业务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律师在破产清算领域执业的经验,提高律师办理破产清算法律业务的水平和能力;
(三)起草、修订破产清算领域相关律师业务的工作指引,指导和规范全市律师办理破产清算法律业务的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机构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扩大影响,培育和拓展律师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服务市场;
(五)收集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对破产清算法律业务存在的难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并出具相关的报告或编辑出版专业论文书籍。
第二十七条 合规与风控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合规与风控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就涉及合规与风控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与指引,为全市律师办理该专业领域业务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三)组织开展合规与风控理论研究、交流和研讨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能力水平;
(四)编辑出版合规与风控专业相关论文集等。
第二十八条 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税务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实施、执行中的问题,向税务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税务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税务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拓展业务范围;
(五)收集税务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税务法律专业专著等。
第二十九条 强制执行法律专业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调查研究强制执行法律专业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立法活动,对法律法规实施、执行中的问题,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组织开展强制执行法律业务理论研究、交流、研讨和培训等活动,总结执业经验,提高律师业务水平和能力;
(三)就强制执行法律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拟订业务规则,为全市律师办理本专业领域案件提供业务指引,指导和规范业务活动;
(四)加强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联系,开展交流合作,拓展业务范围;
(五)收集强制执行法律业务信息,整理业务资料,编辑出版强制执行法律专业论文集、典型案例集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原2019年9月27日通过的《东莞市律师协会各专业委员会职责》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