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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3-10-08     阅读:797次




各律师事务所:

请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本单位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我会不再承担律师行业计划生育工作。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