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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日期:2024-11-11     阅读:13,644次

东莞市律师协会会议活动管理办法

202481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举办的各类会议及活动的管理,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及其内设工作机构主办、协办或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

会会议、活动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工作会议,业务讲座、沙龙、研讨论坛、年会,专题训练营,外出考察交流、文体活动等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内设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可以提议举办会议及活动。

第四条  提议机构)应当至迟在会议、活动举办前15日向秘书处经办部门提出举办会议、活动的申请书或者工作方案,详细说明举办会议、活动目的或意义、名称或主题、举办单位、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人数、主要议程或流程、经费预算明细等相关内容

若有关会议活动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请者还应当对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拟定相关工作预案,并在提交会议活动申请时附详细说明。

第五条  以本会名义主办、协办的各项会议及活动,其所涉及的议题和内容,必须经秘书长及会长审核同意。

以本会内设工作机构名义主办、协办的会议及活动,由秘书处经办部门初步审核并提出拟办意见后,交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审意见,会长(分管副会长批准。

受邀以本会名义或本会内设工作机构名义参加各类会议及活动,原则上应有正式邀请函件,并经秘书长及会长(副会长)批准后方可参加。

对于以本会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及活动,或者相关会议活动可能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应当报请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还应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本会举办相关会议及活动需要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出席的,本会秘书处须将具体方案至迟在会议、活动开展3日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属于紧急事务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同意的其他会议及活动除外。

邀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领导的,还需办理书面的邀请手续。

所有邀请函应当至迟在会议、活动开展3日送达有关部门。属于紧急事务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或同意的其他会议及活动除外。

  提议人(部门)应当本着合理、必要、节约的原则,提出相关会议、活动的经费预算。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应当对经费支出申请进行审查,并严格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本会联合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会议、活动时,应当坚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工作任务和活动经费。

  凡本会举办的或受邀以本会名义参加的各类涉外、涉港澳台的会议及活动,除了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严格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范办理。

  会议活动结束后,提议人机构)当制作会议活动记录、纪要或报告并在会议活动结束后10日内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议活动如有宣传计划的,提议人机构)应提前起草宣传稿,提前2-3天向秘书处报送或在会议、活动后及时报送信息稿秘书处将根据稿件内容和质量择优编辑发布

十一  本会监事会及其内设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举办会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由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