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实习登记需提交材料中第六项内容的一些说明

日期:2011-06-27     阅读:6,808次

第六项内容原文如下:

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和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复印件一份;

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实习人员为离退体(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批准文件复印件;

以下为具体说明:

1.占国资律师事务所编制的实习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关于安排其专职从事实习工作的证明函件原件;”

说明:此类实习人员需提交证明函件原件和工作证复印件(同时须将原件递交市律师协会核对。下同)

2.“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说明:此类实习人员需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及发票复印件、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3.“实习人员在实习前有非公职的工作经历的,应提供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说明:①工作经历中只有非公职经历的,需提交最后一份非公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毕业派遣证复印件。

②工作经历中既有公职工作经历又有非公职工作经历的:A、最后一份工作为非公职工作经历的,需提交辞去原公职的正式批文、最后一份非公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B、最后一份工作经历为公职工作的,需提交辞去原公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4.申请实习人员是属于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建档,按需提交材料:

有工作经历的:A.工作经历中只有非公职经历的,需提交最后一份非公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B. 工作经历中既有公职工作经历又有非公职工作经历的:(1)最后一份工作为非公职工作经历的,需提交辞去原公职的正式批文、最后一份非公职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2)最后一份工作经历为公职工作的,需提交辞去原公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没有工作经历的,提交由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书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失业证(待业证)复印件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复印件或声明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