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李昌盛教授到东莞举行刑事辩护技能讲堂

日期:2024-04-03     阅读:5,233次

2024330上午,省律师协会和东莞市律师协会在东莞联合举办刑事辩护技能讲堂,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昌盛担任主讲嘉宾,就如何审查控方的口供印证体系进行专题授课。

本次课堂由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和东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承办。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南芳,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城、副主任骆世明;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肖响华,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狄敏和部分委员,以及我市执业律师、实习人员70人参加了现场课堂,参加线上直播学习的律师近2400人次课堂由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红辉担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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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响华副会长、郑城主任致辞)

活动伊始,肖响华副会长、郑城主任分别致辞肖响华副会长表示,尽管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5“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但实践中“重口供,轻证据”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作为刑辩律师,如何审查控方的口供印证体系,找出控方赖以定罪量刑的口供的疑点、痛点,让法院不轻易采信口供,这是摆在刑事辩护律师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次课堂给东莞律师送来了一场刑辩业务指导的及时雨。郑城主任表示李昌盛教授不仅对刑事辩护理论研究精深,也有在法院工作经历他将结合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深入调研的成果从控、审、辩多方位讲解口供的印证体系,帮助律师拓展刑事辩护思维、提升办理刑事案件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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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盛教授作主题分享)

活动中,李昌盛教授“如何审查控方的口供印证体系”为主题进行专题授课他从六个要素对口供印证体系进行批判性审查进行深入分析:一是口供的证据能力,口供本身是否有证据资格;二是印证的情节的隐蔽性,被印证的情节在多大程度上揭露了嫌疑人是真正的作案人;三是口供印证体系的纯洁性,印证的情节是否遭受了污染;四是印证证据本身的证据能力和真实性,作为印证口供的其他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五是口供中印证情节的全面性,口供中的情节有多少尚未得到其他客观证据的印证;六是印证定案的客观性保障,有无直接证明作案人身份的客观证据,为辩护律师审查控方的口供印证体系找到主要着力点,寻找案件突破口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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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芳主任总结发言)

活动最后,南芳主任总结发言表示,李昌盛教授的分享内容全面、干货满满,对刑事律师辩护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作为律师,要学习运用李教授传授的刑辩技能法宝,细细打磨口供,从口供中去发现问题,寻找案件突破口,争取做到更好的辩护,尽最大努力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律师刑事辩护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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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荣誉纪念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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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