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工作规则
(2015年6月4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加强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管理,规范东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会”)的工作,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办公会由东莞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工作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会长办公会的性质
第三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会长办公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对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会长办公会的职责
第五条 会长办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三)决定东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内部机构设置;
(四)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秘书处内设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五)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六)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八)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性文件;
(九)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十)提请理事会审议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十一)根据需要,聘请业内外人士担任本会或本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顾问;
(十二)决定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以下费用或购置、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十三)按照《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及/或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或经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代行理事会授权行使的部分职责。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办公会可就理事会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项下预算科目内的资金调整作出决定,并就预算科目之间的调整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
第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根据工作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二)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四)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五)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六)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八)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副会长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工作分工,分别主持其分管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所涉的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未指定副会长或被指定的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推选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新会长任期与当届理事会相同。
第五章 会长办公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办公会可召开临时会议。会长办公会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议案等通讯会议方式或者会长办公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通知及议题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发送参会人员,但临时会议不受此限。会长办公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发送电子邮箱、微信、手机短信等。
第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应当出席会长办公会,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会长或秘书处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会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应当记载会长办公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达到全体会长办公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能召开会长办公会。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
(一)东莞市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监事长或其指派的监事;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与会长办公会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或监事;
(五)会长办公会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会长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就会议出席情况及议事程序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
(一)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主管副会长或秘书长向会长办公会提出议题;
(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提出,报主管副会长审核,由主管副会长决定向会长办公会提出议题;
(三)秘书长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向会长办公会提出议题。
第十九条 秘书处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秘书长向会长办公会提出议题。
第二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向会长办公会提出的议题,由秘书处汇总,报会长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临时性议题,由主管副会长或秘书长及时向会长通报,由会长决定是否列入会长办公会议题。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事项;
(二)决定事项;
(三)通报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会长办公会形成决议,需经参加会议的会长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应对决定事项的不同意见记录在案,但在形成决议后,会长办公会成员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执行会长办公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形成决议的事项,由秘书处组织落实。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没有形成决议的事项,由主管副会长向相关部门及人员告知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有关秘书处工作的决议,由秘书长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主管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办公会决议的不同事项,分别向会长办公会汇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除非会长办公会另有特别决定,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会长办公会成员和监事长,及时报送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并以合理形式公开发布。
会议纪要在秘书处保存。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成员应当谦虚谨慎,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勤勉尽责,做好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出席或列席会长办公会的人员对会议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为本人或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不得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题中涉及到会长办公会成员以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相关利益或事项时,会长办公会可视情况决定该成员是否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后施行。经会长办公会二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