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2015年6月4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3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东莞市律师事业的发展,切实提高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自律管理水平,规范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东莞市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工作受东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理事会的性质
第三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三章 理事会的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律师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建议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听取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述职报告及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根据会长提议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推选及提议罢免担任广东省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本市代表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十一)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二)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
(十三)向律师代表大会提交对理事会成员罢免提案;
(十四)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
(十五)审议、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审议和表决预算外单项支出五万元以上费用或购置、处置相应价值的固定资产;
(十六)其他需要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七)《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就已经通过的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的调整作出决定。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至少每个季度举行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东莞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本会党组织。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一)东莞市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二)监事长或其指派的监事;
(三)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与理事会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指派的代表;
(五)受邀的律师代表。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列席理事会的监事长或监事长委托的监事可就会议出席情况及议事程序发表意见。
第九条 理事会例会召开两个工作日前,应由秘书处书面通知全体理事,但临时会议可不受此限制。理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发送电子邮件、微信、手机短信等。
通知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可能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三)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各位理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书面议案等通讯会议方式或者理事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主持人应当给予理事充分及合理的时间予以讨论。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以参会理事的多数同意的方式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表决可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待决事项的表决方式由本会会长办公会(以下简称“会长办公会”)决定。除非会长办公会另有特别决定,理事会应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统计在监事会的监督下进行;表决结果当场公开宣布。
第十六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除非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另有特别决定,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应及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并以合理形式向社会公布。
会议纪要在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的权利:
(一)在理事会享有平等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通过参加理事会参与审议与本会自律管理工作有关的事项;
(三)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工作规则及行业纪律;
(二)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
(三)忠实履行职责,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四)不得利用理事职务,为本人及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
(五)听取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会员的监督;
(六)理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未经《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者理事会行事。理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合理地认为该理事在代表本会或者理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理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条 理事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理事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情况,应当在理事会纪要中记载,并在每年度的理事会工作报告中予以公布。
理事一年内连续二次、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例会的,经理事会研究,其职务自理事会公示之日起丧失。
凡需出境2天以上,都需书面或电话向秘书处备案(法定节假日除外)。
凡离开广东省一周以上,都需书面或电话向秘书处备案(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辞免:
(一)理事本人可以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理事会同意后生效;
(二)理事丧失代表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因理事缺席理事会会议或者理事辞职获得批准或者因丧失理事任职资格而致的理事缺位后六十日内,由理事会从未当选的理事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依次增补。候选人不足的,应当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增选理事;增选的理事任期与当届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经会长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会可对本规则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