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有关内容范围的通知

日期:2018-06-05     阅读:11,525次

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

我会于20151216日印发了《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规定了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四个方面。近期,有部分实习人员反映部分面试考核内容的范围不够明确,指引不够具体。为完善实习管理工作,指导实习人员顺利完成实习考核,我会经研究,现将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有关内容范围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方面

(一)考核内容。《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对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的考核内容规定如下:

1. 第四十五条(政治素质考核)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2.第四十六条(道德品行考核)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本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二)考核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考核内容,我会梳理明确了有关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供实习人员参考、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7.《律师协会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8.《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实施细则》

9.《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二、关于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方面

有关考核内容仍按照《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

(一)第四十七条(执业素养考核)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二)第四十八条(实习表现考核)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请各单位认真做好传达工作,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本会秘书处向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反映。秘书处联系人:梁艳青,联系电话:22459905,传真:22508201E-MALL1213119376@qq.com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8 5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