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
考官管理办法
(2024年4月28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工作,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考官队伍,提高面试考核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以下简称“考官”)是指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及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有关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的人员。
考官的准入、培训、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本会公示的人员方可担任考官,并由本会颁发聘书。
第四条 本会对考官遵循择优准入、全面考核、统筹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建考官库和管理考官。
第二章 考官条件和职责
第六条 考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大局意识、品行良好、作风严谨、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行为规范,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概括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执业满八年;
(五)身体健康,具有奉献精神,能够正常履行考官职责;
(六)具备本会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对考官条件另有规定的,应适用该规定。
第七条 考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考官培训、考核,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工作;
(二)自觉遵守面试考核工作纪律和面试考核的相关规定;
(三)客观公正进行面试考核,保证面试考核公平;
(四)审核认定并签字确认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结果;
(五)严格执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有关回避、监督等制度规定;
(六)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考官遴选和聘任
第八条 本会申执委负责考官遴选工作。
考官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考官遴选、聘任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本会发布遴选通知,明确报名范围和条件,采取个人申请和专门、专业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东莞市范围内公开遴选考官。
(二)由申执委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官条件初步遴选后,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理事会决定是否聘任。
(三)对理事会决定聘任考官人选,由本会进行公示并颁发本会实习人员考官聘书。
(四)申执委对理事会决定聘任的考官人选,进行政治、专业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面试考核流程、标准、技能等培训。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考官遴选: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反党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因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五)因执业行为受过任何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
(六)本会认为不宜担任考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考官无任期限制,不受本会换届的影响。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扩充考官队伍,不定期面向东莞市公开遴选考官。
第十三条 曾任或现任的本会理事、监事、专门和专业委员会主任,申请或者被推荐担任考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遴选为考官。
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实习人员事务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委员会委员或本会申执委委员的,在任职期间为本会当然考官。
第四章 考官选定
第十四条 本会可以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对考官进行分类建库。
第十五条 本会委托三名以上单数考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具体负责面试考核工作。组长由其中一名考官担任,主持面试考核的流程工作。经组长提议,也可由本考核小组成员分别主持当次面试考核流程工作。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小组的组长应当由参加过五次以上的面试考核工作的考官担任。
曾任或现任的本会理事、监事,以及现任申执委主任、副主任参加面试考核的,为当然的组长。
第十七条 本会应当提前七日通知考官参加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官应当回避:
(一)是当次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当次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曾经参与同一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
(四)与当次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考官或实习人员发现上述回避事由时,应当立即告知申执委,并说明事实情况。申执委审查回避事由成立的,则另行指定考官参与当次面试考核工作;申执委审查回避事由不成立的,则该考官继续参与当次面试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官资格终止和解聘
第十九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官本人申请或申执委查证核实,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备案后,提前终止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考官的;
(二)本人不再从事律师工作、调离东莞市执业或者未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工作岗位调整原因不宜担任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承担考官任务的;
(四)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面试考核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考官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执委查证核实后,予以解聘: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党纪受到党纪处分的;
(三)因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四)因律师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五)有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及本会有关实习人员实习考核规则、规程、管理办法、规定等行为的,不宜担任考官的;
(六)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两次以上或者累计四次以上不参加面试考核工作的;
(七)经通知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考官培训的;
(八)其他不宜继续担任考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终止考官资格的律师,重新申请成为考官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程序办理。被解聘的律师,不得重新申请成为考官。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考官在面试考核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会秘书处和申执委的指导监督,规范考核行为。考官在进行面试考核工作过程中,有违反相关面试考核规则、规程、流程等行为的,本会秘书处或者申执委有权制止、纠正,暂时终止该考官考核,并上报本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执委建立考官履职质量测评制度,对考官履职质量进行测评,并对考官进行评优。
第二十四条 考官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有关案件材料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考官应当尊重参加考核人员,客观、公正进行考核,独立进行评判。
第二十六条 考官严禁接受或者参加有可能干扰面试考核工作公正性的请托,不得有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有关面试考核规定的考官,由本会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