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出具律师函的业务指引》

日期:2020-12-08     阅读:50,463次

    律师函是律师执业活动中广泛应用的法律文件,具有催告、警告、宣示、协商等功能。在纠纷争议中律师函能起到一定解决争议的效果,但因律师函发送或内容不当导致受函人要求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律师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亦屡见不鲜。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结合近期投诉案件处理情况,对发送律师函行为做出执业风险提示如下:

一、律师函易发执业风险主要表现

(一)没有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没有审查受托的事实,未尽谨慎核查义务,涉嫌捏造虚伪事实,出具的律师函件缺乏事实依据,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

(二)律师函存在侮辱、诽谤、恐吓等贬损性语言,或误使他人以为是裁判文书或行政决定、裁定书等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地位不符的文字内容。

二、建议及业务指引

(一)律师事务所应依法依规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函实质上是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的请求,指派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为达到某种效果运用法律制作和发送给第三方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在代理权限内向第三人出具律师函,该律师函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则直接适用于委托人。因此,律师应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合同及授权委托书。

(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过程中负有谨慎核查义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有事实依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律师在发送律师函过程中,故意捏造虚假事实造成了律师函失实、不当,将有可能被认定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面临严重的纪律处分。

(三)在向第三人企业或自然人发送函件时,不仅需要做到客观、有证据依据地描述有关事实,还需注意措辞应当严谨、审慎,不具有侮辱、诽谤、恐吓的内容,避免对他人的人格做出贬低性评价,否则有可能面临《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商业诋毁或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指控。

(四)律师函起草完成后,应当将函件内容发送给委托人确认。委托人提出修改意见的,律师应在执业规范原则下决定是否予以修改,未能修改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如委托人坚持其修改意见且该意见违背律师执业规范原则性规定的,律师应当拒绝出具律师函,避免发生律师因违规发送律师函造成自身和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五)律师函的制作和邮寄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进行,避免将律师函交由委托人进行邮寄,出现邮寄不当或者保存邮寄凭证不当等情形。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做好律师函的归档工作,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律师函的管理程序。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据此,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债权转让等手段,使自己取代委托人成为债权人后,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发函。

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障法律正确实施,肩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使命,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以免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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