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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4-10     阅读:5,715次

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推进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通知要求我会将依托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满意APP)开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本市律师事务所(含分所、港澳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二、备案时间

    即日起至2024519

三、备案流程

(一)激活律师事务所账号、设置密码。律师事务所主任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所收费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版操作指引》(见附件2)通过电脑端或移动端登录进入平台,进入后点击【律师事务所首次登录,点击激活账号激活律师事务所账号,并设置律师事务所登录密码。登录密码设置成功后,律师事务所登录账号为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律师事务所全称(如有括号要用英文小写),登录密码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所设置的密码。

(二)备案申报。律师事务所指定人员登录律师事务所账号,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所收费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版操作指引》(见附件2)填写备案申报材料,完成相关操作。

(三)主任确认。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先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满意APP)首次登录指引》(见附件1)登录个人账号,再按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所收费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主任版操作指引》(见附件3)确认本所备案申报材料,完成相关操作。

(四)协会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我会将在平台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

(五)公示公开。完成备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律师服务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律师事务所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律师服务费标准。

四、备案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应高度重视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认真组织研究、执行;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在收费标准备案相关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律师事务所可参照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满意APP)中收费备案系统上的相关指引,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标准。

(三)各律师事务所填写备案申报材料,应当严格按照本所章程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形成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本所集体意志的收费标准。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应当认真核对本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确保生成本所收费标准的程序正当。收费标准一旦正式生成,对全所律师均具有刚性约束力

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服务费标准备案工作推进落实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会秘书处反馈。

联系人:罗洁文(秘书处),联系电话:22492342;技术客服电话:4000529602

 

附件:1.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满意APP)首次登录指引

            2.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所收费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版操作指引

            3.广东省律师协会信息化一体平台律所收费备案系统律师事务所主任版操作指

      引

  

 

 

                         东莞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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