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日期:2020-01-09     阅读:14,645次

(2010年4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5年11月1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8年9月4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次修订,2019年12月26日东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提高实习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律师执业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实习期满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条  实习考核分别由广东省律师协会、本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组织实施机构和考核标准

第四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实习期满考核。

第五条  日常抽查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实习期满考核由本会组织实施,集中培训考核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七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五)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六)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四)律师协会认为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实习期满,实习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其考核合格: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

(四)无《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一节 日常抽查考核

第十二条  日常抽查考核由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安排日常抽查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小组至少须由两名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委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本会秘书处及东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实习人员实习期间,日常抽查考核小组可以随时到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抽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十三条  接受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配合日常抽查考核小组的考核工作,根据考核小组的要求提供实习人员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日常抽查考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条件;

(二)实习指导律师是否对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切实履行指导实习职责;

(三)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人员发放工资和购买社保;

(四)律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借机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或者对实习人员设定以承揽业务为目的的创收考核指标;

(五)实习人员是否存在挂靠实习现象;

(六)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实习人员工作日志制度,并落实;

(七)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实习人员考勤登记制度和业务登记制度,并落实。

第十五条  日常抽查考核,发现第十四条之(一)、(二)、(三)、(六)款之一情形为否定者或者(四)为肯定者,由本会责令律师事务所改正,若二个月内仍未改正的,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若发现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为否定者,由本会责令实习人员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律师事务所两年内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及实习人员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或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除取消实习,责令停止实习外,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决定。

第二节 集中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集中培训考核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由本会协办。本会负责通知、组织报名。实习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统一报名培训。每期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广东省律师协会颁发《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实习期满考核,在参加实习期满考核时,应当提交《广东省申请执业律师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第三节 实务训练考核

第十九条  实务训练考核由本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实务训练期间接受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后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考核申请,提交该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由本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的下列材料原件作为实务训练考核的依据,并将复印件存入本所建立的实习人员档案中,以备有关核查:

(一)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十份以上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三个诉讼或非诉讼案件的委托文件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三)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四)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的顾问、诉讼、仲裁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五)实习工作日志;

(六)本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第四节 实习期满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实习期满考核以实习人员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和实务训练考核的材料及成绩为基础,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九十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参加实习期满考核的书面申请。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期满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本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本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申请延期考核累计不得超过三次,总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自实习人员实习期满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未按照前两款的规定提出考核申请及延期考核申请,或者在律师协会批准的延期时间届满时仍未提出考核申请的,不得再就当期实习申请实习期满考核;拟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考核资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实习人员申请参加实习期满考核的书面申请;

(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电子版、原件各一份);

(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原件);

(五)《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材料;

(七)专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一百五十日、兼职实习人员不少于五十日的实习工作日志记录;

(八)律师事务所为实习人员购买的至实习申请期满考核之日的连续不间断的社保证明;

(九)《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十)本会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本会收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可延迟至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时收取。

提交的考核材料如涉及保密、商业秘密、隐私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实习人员可对所涉材料进行不超过25%的遮蔽。如因此造成无法考核的,应暂缓考核,待补齐考核材料后再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安排考核。

前一次考核不通过的实习人员再次申请考核的,还应提交前一次考核结束之后至本次考核申请前从事法律实务的实习工作日志及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会收到实习人员通过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期满考核材料后,应当进行书面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细则要求的,材料齐全的,安排实习人员参加面试考核。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三)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核由本会实习人员管理委员会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官数据库中安排五名考核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曾经参与过同一实习人员面试考核的;

(四)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七条  面试考核前,实习人员应当参加本会组织的宣读承诺书仪式。

宣读承诺书仪式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宣读人应免冠着正装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站立。

宣读承诺书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读或者集体宣读的形式,由面试考核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八条  承诺书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如实回答考核小组问题;

(五)申报材料真实。

承诺书内容由本会自行起草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宣读承诺书仪式并宣读承诺书的,政治素质得分不及格,面试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条  面试时,实习人员需进行实习总结汇报和对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十条所要求的内容进行答辩。

面试考核过程应作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

第三十一条  面试考核结束后,面试考核小组的考核官应对实习人员本次面试表现作出客观的评价,依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自己的考核意见,并现场向实习人员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二条  经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需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本会将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三个月至一年或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核过程中发现考核小组成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更换考核小组成员,无法更换的,实习人员不再参加当次面试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安排其参加最近一次面试考核。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小组发现实习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应当暂停面试考核,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考核。

第四章 面试考核结果及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将面试考核结果公示于网站。

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考核结果公示后,本会应当对收到的意见或者举报进行汇总、鉴别,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案情复杂的,经本会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通过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实习考核委员会评议决定不合格,依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后,本会应当结合实习人员日常抽查考核、集中培训考核、实务训练考核和实习期满考核的成绩,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

对于合格的,本会应当在《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

对于不合格的,本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考核结果做出后,本会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报广东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东莞市司法局。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东省律师协会或本会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东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会理事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