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研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思路

日期:2024-08-15     阅读:4,451次

 近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思路”主题研讨会在东莞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室举行,旨在帮助全市律师多维度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常见难点和解决路径。研讨会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主办,东莞市律师协会商事仲裁与调解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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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研讨会采用“线下会议+线上直播”形式开展,主要设置两个环节。其中,主题分享环节,由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肖峰以“起草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想法和做法”作主题演讲。

 肖峰就实际施工人认定标准、非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情形、获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前提条件以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和相关条款的含义及应用进行了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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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峰表示,2020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是为了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在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相对人因下落不明、破产、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缺乏支付能力,实际施工人又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提供的特殊救济途径,40%以上的案件都与43条有关。实际施工人实际上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中属于违法的主体,仅指最后进场施工的民事主体,其中流转一环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挂靠人等不属于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越过其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肖峰说:“合同效力是首要解决的问题,之后才是具体的解决合同问题,如违约金、工程款给付、违约责任、优先受偿权等。”

 围绕热点进行多维度分析

 圆桌会议环节,多位分享嘉宾围绕主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难点问题多维度分析”各抒己见、交流探讨。分享嘉宾包括: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郝飞、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桂洪、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峰、东莞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陇奎,中量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泉、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周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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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飞认为,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落地和实现路径,法律上存有缺失,2020年最早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期限只有6个月,后来改为18个月,相对较合适。

 黄桂洪说:“民法典建工实法解释都是对工程款的特别保护,但是在实务当中如何主张存在问题,如何有效行使优先受偿权,大的建工单位都是有很紧密的合作关系,所以起诉都是比较谨慎,不会轻易诉讼。除了诉讼,有没有其他有效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比如能否通过发函等主张优先受偿权,而不是非要通过诉讼?这个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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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峰抛出了话题“违法建筑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张陇奎认为,关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范围,一般是以2023关于建筑安装项目的规定来确定。如果结算报告中含税金、管理费等,无效合同中该不该给也是一个问题,值得探讨。

 周佐武亦抛出多个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与工程承包人债权在优先受偿权面前哪个更应优先受到保护?法院判决时是否要区分已售房屋和未售房屋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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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钟泉表示,最高院建议在建工合同中将调解定为优先解决纠纷的方式,其中争议评审(DAP)是指双方各选一个专家,再共同选定一个第三方专家,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纠纷由三位专家合议解决。

来源: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