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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工作规程

日期:2011-03-14     阅读:1,990次

为了提高东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与质量,建立工作规范,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一、委员会职责

东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是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领导下组织全市律师开展业务研讨、业务培训、业务交流的专门工作机构。依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开展业务培训和理论研讨,组织业务交流和经验总结活动,以期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2.进行工作调研,为指导和规范律师业务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与其他各专业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共同制定必要的律师工作业务规范、指引和标准。

3.对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或修订草案开展研讨、调查,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或者对立法、司法、执法、行政等活动提出必要的意见和建议;

4.对重大疑难案件开展研讨、论证,提出必要的法律意见;

5.对律师执业或业务发展以及影响律师业务发展的重大事件、立法、政策等进行专门调研、提出适当的意见、建议或对策;

6.其它律师协会交办的事务或工作。

二、委员会人员组成

1.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以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必要时,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同意聘用律师义工若干人。

2.委员会主任承担委员会的工作统筹,代表委员会对律师协会理事会报告、负责工作;主持委员会的例会、日常协调工作。

3.副主任协助主任的统筹工作,并担任工作分组的小组负责人;接受主任委托主持委员会的例会或协调工作。

4.委员承担委员会讨论通过或指定的工作任务,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委员会工作分组

鉴于工作的需要,委员会下设业务发展组与执业培训组。

1.业务发展组主要负责组织业务交流和经验总结活动,对律师业务发展或执业中的重大事件、立法、司法等问题,进行调研、分析,提出意见、建议、对策或者制定业务规范、指引等。

2.执业培训组主要负责业务培训计划、安排、联系和培训总结、资料汇编、保存等工作。

工作组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工作,制定小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报委员会讨论。工作分组的目的在于方便开展工作,两个小组的工作并不截然分离,委员也可以同时参加两个小组。

四、委员会工作规范

1.委员会建立例会制度,即每月的第二个周五下午400在律师协会会议室召开例会。除非特殊情况提前一周通知变动以外,不再另行通知。例会由主任主持,主任请假时,委托副主任主持。

2.各委员应当在例会一周前或将拟在例会上讨论的建议、方案、报告向主任报告,以便协调例会工作,提高例会效率。例会不能及时讨论或解决的事项,可以确定在下次例会或特别会议中讨论。

3.每次例会或特别会议后,委员会将到会人员、讨论事项、工作安排等书面报告律师协会秘书处并公布。

4.各委员在任期内必须参加例会和特别会议,接受委员会或律师协会指派的工作任务与工作安排。如果委员在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本委员会的会议或者三次以上无故迟到十分钟以上的,视为该委员自动退出委员会;或者委员在任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安排,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委员自动退出委员会或者被取消委员资格的,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

5.本委员会主持、主办、负责的各项培训活动、研讨活动等,委员有优先参加的权利,并且应当参加。

五、规程的执行

本规程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备案后公布、执行。

 

 

         东莞市律师协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