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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律师办理会见工作的通知(九)

日期:2021-10-16     阅读:8,587次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根据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市公安监管机构对律师办理会见工作安排作出了调整,具体如下:

一、有14天内国内1类地区和21天内境外轨迹史的律师暂不接待。

二、没有14天国内1类地区和21天内境外轨迹史,但有14天内国内2类地区轨迹的律师,需提供48小时内1次核酸阴性结果,可办理在物理隔离的会见室会见。

三、只有省内2类、3类地区轨迹的律师,需提供72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可办理在物理隔离的会见室会见。

四、各监所的咨询联系电话:市看守所,23021074;市第二看守所,88983136;市拘留戒毒所服务厅,23087911。

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或意见建议,可通过我会秘书处沟通反映。联系人:许姣,联系电话:28826383。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21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