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2018年1月19日第六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8月1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关心和帮助遇到特殊困难的律师,体现律师行业同业互助、扶困济贫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律师协会互助基金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成立,属于行业自益性基金。
第三条 本互助基金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会议负责管理,其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 本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一)会员的自愿捐赠;
(二)非会员的自愿捐赠;
(三)上级组织的扶助款;
(四)本会已接受的其它捐赠款;
(五)本会的会费拨付;
(六)孳息;
(七)其它。
第五条 本互助基金设专户管理。本会每年从会费中拨付10万元进入本互助基金账户,但当本互助基金历年结余高于100万元时,当年不再拨付。
第六条 对互助基金捐赠超过1万元的视为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本会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本会在接受捐赠人对律师互助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收款凭证,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
(一)本会个人会员,但在考核年度中已调出本市执业或不再继续从事律师职业的除外;
(二)本会团体会员中的实习律师;
(三)本会建立劳动关系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本互助基金的使用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意外伤害致残;
(二)罹患重症;
(三)死亡;
(四)遭遇自然灾害致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或因见义勇为而导致个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等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认可的其他事由。
第九条 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去世的,其近亲属或其法定监护人已向本会申请并获得救助后,其他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再次申请的,则不予以受理。
第十条 符合互助条件的申请人,应经由所在单位同意,再向本会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书面申请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身份说明(适用于申请人为会员的近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情形);
(二)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三)产生特殊困难的原因及事实;
(四)申请救助的具体要求;
(五)是否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及支付(赔付)情况。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提出互助基金救助申请时,除书面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与亡故的本互助基金使用对象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救助申请须在救助事项发生后12个月内提出,逾期提出的,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不予受理,但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认为应予救助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会应自收到齐备的救助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由会长办公会会议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如需补充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交的材料名称和注意事项,上述期限自补交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发放标准:
因同一事由申请的互助金额每人不超过30000元。如救助对象年家庭收入在25000元以下特殊情形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紧急情况下互助基金发放总额以实有资金总额为限。实有资金不足时,按剩余实有资金发放。如同时期多人申请互助基金的,以剩余实有资金按发放标准比例发放。实有资金为零时,本年度将不再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确定互助金额,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病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因疾病申请救助的,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20000—50000元互助金:
(一)发生死亡,给予30000元互助金;
(二)患有恶性肿瘤或其他现有医学条件无法治愈或难以治愈,严重影响工作能力疾病的,给予20000元互助金;
(三)重大伤残,给予20000元互助金。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三分之二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度上浮,但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10000—15000元互助金:
(一)患有一般疾病、伤残且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较大的,给予15000元互助金;
(二)长期患病影响正常执业,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15000元互助金;
(三)遭遇自然灾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给予15000元互助金;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或遭受财产损失的,给予10000元互助金。
申请会员病情、伤情较轻,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有一定困难的,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需要给予救助的,给予10000元以下互助金。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除互助救济行为:
(一)因会员自杀、自残、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
(二)未经省、市、区级或当地医保定点医院诊断确认的;
(三)会员有伪造或篡改病历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的。
采取欺骗手段领取互助金的,除追回已发放的互助金外,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本会会员发现同意给予救助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本会反映,经本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审核的反映情况属实,救助确有悖于本办法规定的,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应依程序撤销救助决定,收回全部互助基金。
第十七条 凡申请人在互助基金申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旦发现立即取消申请人申请救助的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并由本会对其予以谴责,会员所在单位协助追回基金。
第十八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可对会员公开,便于进行监督。
理事会应就互助基金使用情况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有权对互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每一个救助个案的全部材料应整理归档,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