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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环境,会越来越好”

日期:2012-09-28     阅读:1,004次

  律师职业的新定位

  谈起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王大志认为,现行的《律师法》最主要的意义是对律师这个职业做了一个准确的定位,这是保障律师权利的基础。

  在《律师法》总则中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首次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

  王大志告诉记者,这一定位,与联合国公约《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

  尤其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两点,意义深远,是从法律的角度充分肯定了律师的社会价值,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王大志回忆说,之所以说现在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职业是一次全新的定位,是因为原先的《律师法》与之前的《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职业的界定有错位。

  他说,1980年施行的《律师暂行条例》给律师职业的定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规定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就是一种错位。

  以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回避了律师的社会属性,直接将律师定位于“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

  这使得中国律师不仅丧失与世界同行共同具有的职业属性,也被排斥在国内法律职业群体之外,从而失去了与其他法律职业群体平等获取和行使职业权利的平台。

  “只有位置摆对了,路才能越走越宽。”王大志说。


解决“三难”的法律保障

  一直以来,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权利应用,也有着诸多不足的地方,随着多年来的努力正在逐步改善。

  比如说,办理刑事案件中,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长期困扰律师执业的普遍问题。王大志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

  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执业权利缺乏保障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相关程序法律的规定。但相关程序法,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却给律师执业设置了一些障碍。

  王大志举例说,原来《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两个前提条件:办案机关批准,办案人员在场。

  一些办案机关找出种种理由搪塞、推诿就很常见。即使获准会见,陪同的办案人员也不离律师左右,并且不准律师与嫌犯谈案情,理由是“会影响案件侦查”,律师只被允许向嫌犯解释法律规定。

  更有甚者,一些监管场所还安装了监听、监控设备,律师的会见权形同虚设。

  可喜的是,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可以帮助律师摆脱上述“三难”。

  按照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外,其他案件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了律师会见“受制于人”的难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律师会见受到侦查机关制约的压力,为律师方便会见委托人提供法律保障,使律师行使辩护权更为高效、便捷。

  同时,现行刑诉法规定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仅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严重限制了律师了解全部案情,有效行使辩护权。

  新刑诉法扩大了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规定辩护律师自移送审查起诉后可查阅、复制本案的卷宗材料而不再仅限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从而为律师及时了解全案事实,掌握全案证据提供了便利,为律师高效、便捷行使辩护权提供了保障。


法律适用需要统一认识

  然而,在相关法律的实际执行层面,还有诸多问题需要协商解决。

  比如,现行《律师法》对改善律师执业环境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实施这5年来看,要将这些规定真正落实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王大志说,《律师法》所规定权利能否落实不仅律师关心,而且广大群众也非常关心,律师的权利实际上是他们为当事人服务的方法和途径。

  他告诉记者,由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已经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关于新旧法律的冲突如何解决在实践中还有一些不同认识。

  有些人,特别是一些基层的司法人员认为,相关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而《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前者的效力高于后者。所以,他们认为在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时仍应适用诉讼法的规定。

  对此,王大志认为,这种说法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在《立法法》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都是法律,效力没有高下之分。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经常通过修正案的形式对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正,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关于《刑法》的修正案。

  王大志认为,《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法有关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应该及时做出解释以及具体实施方案,不能造成在执行层面不统一的情况存在。


将“两结合”结合好

  在律师工作的管理体制上,我国采取的是“两结合”的体制,即司法行政机和律师协会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王大志认为,现有的这套管理方法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各地应不断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健全“两结合”工作机制,确保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律师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得到更好发挥。

  有人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律师协会的管理是一种平行管理。

  对此,王大志有自己的看法。他说,《律师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所以,“两结合”管理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上下的结合、职能的结合。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执业的准入和律师业发展的方针等;而律师协会则侧重于业务的培训、执业活动的考核、实习人员的考核,以及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奖励和惩戒等。王大志表示,作为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就是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