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有效地保证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进一步完善东莞市法律援处法援案件的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法援案件的接收和归档
各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专门的法援联络员负责该所法援案件的接收、归档工作。联络员代表该所统一到法援处签收案件;案件办结后,再由联络员统一到法援处交档。除特别情况,市法援处一般不接受律师个人收案和归档。
二、法援案件办理须知
(一)刑事案件:
1、律师所法援联络员在签收案件后,在开庭前三天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回执”交给法援处刑事主管同志;
2、承办律师应在开庭前进行阅卷及会见被告,在规定时间准时到庭。有不明白的问题,可向法援处刑事主管同志询问;
3、如遇改期或撤销的案件,由刑事主管同志电话通知法援联络员;
(二)民事案件:
1、法援联络员应在签收民事法援案件后两天内,电话告知法援处民事主管该案的承办律师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承办律师个人应在收到民事法援案件一周内与该案当事人联系,详细询问、了解案情。此后,法援处民事主管同志将会每隔两周电访承办律师一次,了解该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
3、承办律师应在立案前三天把该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劳动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文书(正式打印件)交到法援处;在开庭前三天把开庭通知书传真给法援处民事主管同志。
4、承办律师办理法援案件应详细了解该案件的案情;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到法院(或劳动仲裁庭)办理立案手续;按时出庭并在开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5、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由承办律师持案件材料,到法援处民事主管同志处办理手续。
(三)、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反馈给法援处。
(四)、承办律师不能收取当事人的钱物。
(五)、承办律师应将开庭时间、地点等告知申请人,保证申请人能依时参加开庭。
三、交档要求
1、档案袋统一使用法律援助处的专用档案袋,承办律师应保持封袋整洁无损;
2、归档的档案内容包括:
刑事案件:(1)立案批呈表(2)法院通知书(3)起诉书(一审判决书)(4)法律援助指派函(5)会见笔录(6)阅卷笔录 (7)开庭笔录 (8)辩护词(9)判决书(10)结案报告书 (11)其他材料。(注:(5)、(6)、(7)、(8)必不可少,二审案件如果不开庭,可以缺开庭笔录;未成年人一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亦可缺开庭笔录。)
民事案件:起诉状(或答辩状)、代理词、判决书(仲裁裁决)、基本的案件材料和结案报告表等档案材料。
3、交档时间:
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在开庭后就可以交档;如果是二审案件不需要开庭的,则在承办律师向法院递交辩护词后,可以交档;律师事务所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档案交齐;涉及跨年度的档案,统一在案件办结后交档;
民事案件:应在案件结案两周内交档给法援处。
四、档案的借用
(一)律师事务所借用已归档的档案,应作登记;
(二)借用档案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
(三)归还档案时,应保证档案材料完整。
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须知(东莞市法律援助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