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现将《广东省律师行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20年3月18日
广东省律师行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专项公益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发扬律师同行互助精神,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设立广东省律师行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项公益基金(以下简称“抗疫公益基金”)。
依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和财务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疫公益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三条 抗疫公益基金主要用于购置全省律师行业防疫物资及补贴我省粤东西北地区律师行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专项工作、律师行业中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需要扶助的律师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 抗疫公益基金总额为300万元,从本会会费中划拨。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情况,按本会财务规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可适当给予追加。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获得一定数额的补贴:
(一)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经济困难的律师会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律师会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配偶因公赴湖北地区参加卫生防疫工作的会员;
(四)粤东西北地区律师协会开展抗击疫情专项工作,包括搭建平台发挥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作用,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编印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指引等书籍资料等。
(五)其他应予以补贴的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获得补贴的各地市律师协会和全省律师会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在发生事项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请抗疫公益基金补贴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属于第五条所列情况的律师会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律师会员本人经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所本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2.其他从业人员须与本人所在律师事务签订至少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且社保缴费半年以上,由该所向当地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请;
3.各市律师协会负责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核,并盖章加具审查意见。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律协将申请及相关审查材料报本会秘书处。
(二)粤东西北地区律师协会
需申请补贴的律师协会以书面报告形式向本会提出申请,报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抗疫公益基金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属于第五条所列情况的律师会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1.广东省律师协会抗击新冠肺炎补贴申请表(见附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医院确诊证明材料;
4.与亡故的救助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6.其他有关材料。
(二)粤东西北地区律师协会
1.广东省律师协会抗击新冠肺炎补贴申请表(见附表)及经费请示;
2.经费使用方案;
3.其他相关材料。
律师会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申请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出具代领委托书及领取人身份证明材料。
第九条 补贴方式为一次性补助。根据实际需要解决困难情形,律师会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补贴金额原则上为1万元/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粤东西北地区律师行业抗击疫情专项工作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市。
第十条 抗疫公益基金的申请受理、核查、发放、日常管理工作由本会秘书处负责。
本会秘书处应当及时对申请对象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本人或者家庭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建议,按分级原则呈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审批:
(一)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审核、会长审批;
(二)10万元以上的,提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安排专项费用用于购买防疫物质的,参照上述流程审批。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等待核实的决定,并派专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核,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决定批准的,由秘书处实施发放。决定不批准的,由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疫情期间,抗疫公益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疫情结束后,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可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对抗疫公益基金使用情况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抗疫公益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