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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建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通知

日期:2018-05-18     阅读:2,522次

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处: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17〕10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司〔2017〕508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司字〔2018〕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律师协会《关于做好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组建工作的通知》(粤律协〔2018〕2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东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十九次会议研究决定,在原东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基础上组建“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律师调解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建立律师调解工作模式,创新律师调解方式方法,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  工作机构

原“东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更名为“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更名后,工作职能及人员组成相应进行调整。律师调解中心接受省、市律师协会的指导,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

律师调解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办公室主任1名,名单见附件1。

律师调解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成员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工作咨询、接待、协调、调解案件受理、文书转送等日常工作。

律师调解中心设立调解室,设在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用于开展案件调解工作。

三、工作职责

律师调解中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职责受理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二)组织开展案件调解有关工作;

(三)制作调解案件有关文书;

(四)负责与有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

(五)定期开展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

(六)研究起草律师调解工作报告;

(七)按照规定制定调解工作流程;

(八)其他应当由本机构办理的工作。

四、调解案件受理范围

律师调解适用于所有可以调解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二)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的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四)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五、管辖范围

(一)承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调解案件;

(二)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案件。

六、联系方式

电话:21668606;

传真:22508201;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9号二楼东莞市律师协会。

 

附件:1.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主任会议成员名单

          2. 东莞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单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