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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律师协会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4-01-26     阅读:8,324次

东莞市律师协会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6日第八届东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统筹作用,提升会员服务水平,增强律师职业认同感、归属感和获得感,有效推动东莞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律师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扶持发展基金属于本会设立的行业自益性基金。

第三条 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不设立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由本会理事会行使管理之职。

第四条 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设立专项基金账户,上年度结余的金自然转入下年度的基金账户。

第五条 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会费提取,本会每年从当年收取的会费中提取30万元,转入本基金,基金规模达到200万元时,当年不再提取,当基金余额低至50万元时,不再使用;

(二)会员的自愿捐赠;

(三)社会捐赠;

(四)本会举办专业活动或社会活动所取得收入;

(五)本基金产生的利息。

第六条 本会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对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进行捐赠。对行业扶持发展基金捐赠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由本会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本会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可以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资金与律师培养有关的项目种类。捐赠资金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本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项目种类使用捐赠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项目种类,如果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本会在接受捐赠人对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捐赠时,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秘书处将受赠财产登记、核算、造册,妥善保管。本会应当向捐赠人通报其所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用于法律业务标准及业务规范制定,业务创新、业务研究、业务成果的研究及展示,业务发展、专业课题、专业建设的研究;

(二)开展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等与律师队伍成长与发展相关的活动;

(三)组织开展有助于发展东莞律师行业和提升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的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有助于涉外律师服务能力提升及视野拓展的进修、境内外研学及考察交流;

(五)青年律师培养交流活动;

(六)女律师培养交流活动;

    (七)开展有利于法律服务领域创新的成果评选、奖励等表彰活动;

(八)促进东莞律师事业发展的其他事务或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下简称为项目实施人)可以启动申请使用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立项程序。

第九条 项目实施人应当提交项目的立项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主题、必要性、目的、时间、计划(或议程、行程、进度等)、拟参与的人员、拟邀请的嘉宾、参与人员范围及人数、费用预算等。

第十条 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使用流程与规则:

(一)项目实施人应当在项目实施前至少提前十日以上提交立项申请;由本会律师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核实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提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讨论审议;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立项方可使用;

(二)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使用按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三)监事会对行业扶持发展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按照《东莞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如果同一项支出,会会费与行业扶持发展基金可以同时使用,针对项目实施人的立项申请,可以优先使用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

第十一条 使用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每一个立项项目应提交使用情况报告,连同其他相关材料整理归档,由本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十二条 本会鼓励会员就行业扶持发展基金的使用提供合理化建议,以增强本行业扶持发展基金使用的有效性、针对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2011328日通过的《东莞市律师协会行业扶持基金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