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关心和帮助东莞青年律师的成长,推进和保障青年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东莞律师业未来发展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成立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工作关系】东莞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工委”)是东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理事会直接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负责青年律师服务、指导、培养、交流等工作。
第三条【工作宗旨】青工委的宗旨是:指导青年律师提高职业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升竞争力;引导青年律师走上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的正确道路;加强青年律师之间、青年律师与其他社会青年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优化青年律师成长成才环境;培养青年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能力,凝聚青年律师人才队伍,塑造和展示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第二章 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对象】青工委的工作对象是执业五年以下的东莞注册执业律师。
第五条【工作职责】青工委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市律协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青年律师的执业现状和在成长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调研,制定帮助青年律师成长的方案和措施;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青年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的培训,提高青年律师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结合东莞市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制定和实行青年律师培养、指导工作计划,提升东莞律师业未来发展的竞争力;
(五)组织青年律师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活动,促进青年律师之间的交流,增强青年律师队伍的凝聚力;
(六)加强青年律师与其他社会青年组织之间的交流和联谊,组织青年律师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塑造和展示青年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七)宣传青年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过程中所作出的贡献和成绩,树立东莞青年律师的品牌,大力宣传优秀青年律师中的典型;
(八)向市律协报告青年律师工作的情况,总结青年律师工作的经验;
(九)市律协理事会批准或授权的其他有关青年律师事务。
第六条【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青工委每年按市律协理事会规定的时间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待市律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人员设置】青工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
第八条【主任的产生】青工委主任由市律协理事会指定;主任被任命时应为45周岁以下的东莞注册执业律师。
第九条【副主任的产生】青工委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提交市律协理事会通过;副主任被任命时应为45周岁以下的东莞注册执业律师。
第十条【秘书长、委员的产生】青工委秘书长、委员由主任会议推荐报市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产生,秘书长、委员应由来自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任职时40周岁以下的东莞注册执业律师担任。
第十一条【任期】青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任期与市律协理事会的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青工委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
第十三条【专家、顾问聘请】青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市律协理事会申请聘请专家、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或热心支持青年律师工作的人士若干人作为该委员会的顾问,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顾问由市律协理事会负责聘请。
第十四条【工作会议】青工委的工作会议采取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以下情况召开:
(一)市律协理事会提议;
(二)主任提议;
(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
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至少三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在通知中载明会议讨论事项。
第十五条【工作会议召开、决议条件】青工委工作会议有超过二分之一的委员到会即可召开。会议决议经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同意为通过。
青工委工作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会议上,各委员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一旦形成决定,全体委员应共同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特殊事项的决议】下列事项须经青工委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一)青工委的本届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青工委工作经费的预算与决算;
(三)制定、修改各项涉及青工委工作规则等有关制度;
(四)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议纪要】青工委工作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及全体参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后存档。秘书长应于会后把会议纪要以及出席情况书面告知其他未出席委员,便于其他委员了解和监督。
第十八条【主任会议的组成及职责】青工委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秘书长负责记录。其职责是:
(一)推荐青工委的秘书长、委员;
(二)根据市律协理事会布置的工作,研究、落实完成工作的具体计划、措施;
(三)商议青工委的本届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为完成工作计划,商议、部署具体的人员安排和工作步骤;
(五)对青工委日常工作事宜作出决定和安排。
第四章 秘书长、委员
第十九条【委员条件】青工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律师执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惩戒;
(三)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能够保证一定的参与青工委工作的时间;
(四)热心青年律师工作。
第二十条【秘书长任职条件和职责】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员中指定一名具备良好沟通能力的委员担任秘书长,负责青工委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委员的职责】青工委委员的职责: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二)对委员会工作事项进行表决;
(三)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积极为委员会的计划和工作建言献策;
(五)积极为东莞青年律师的发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不得利用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或律师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从事有损青工委或东莞律师行业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委员资格的终止】青工委秘书长、委员,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青工委主任报市律协理事会决定终止其青工委委员资格:
(一)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资格的;
(二)任期内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三)任期内无故缺席本委员会召开的工作会议累计两次或出席会议三次以上无故迟到超过十分钟的;
(四)任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委员会的工作安排或累计两次未完成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五)依据律协章程及有关规定不宜再担任青工委委员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请假】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工作会议的,须事先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二十四条【委员辞职】委员申请辞去青工委委员职务的,经主任同意后,报市律协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主任职责】青工委主任的职责:
(一)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案;
(二)召集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三)提名副主任人选;
(四)提请本委员会委员的增补或撤换;
(五)召集主任会议;
(六)定期向主管会长汇报工作;
(七)缺席委员会会议时,指定副主任代为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副主任职责】青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主任、副主任资格的终止】主任、副主任出现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律协理事会终止其青工委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市律协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件】本规则自市律协理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