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执业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市广大律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章程》和《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以及《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14〕30号)、《关于做好2014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司〔2015〕52号)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六会议决议,决定对2012年修订的《东莞市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与考核制度(修订稿)》的第九条规定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