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提高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行政人员归属感,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律师协会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为2018年度实习人员、律所行政人员统一投保重大疾病险和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工作通知如下:
一、团体重大疾病险
(一)被保险人
凡属东莞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实习人员、行政人员均可参加本次全省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自2018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31日24时止(与执业律师保险期一致)。
(三)投保年龄
1.实习人员:年龄不超过80周岁;
2.律所行政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保额及保险费承担
1.投保金额:10万元/人/年。
2.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每名参保人员应承担的费用标准如下:
(1)第一季: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120元/人/年;
(2)第二季: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90元/人/年;
(3)第三季: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60元/人/年;
(4)第四季:在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30元/人/年。
3.保费承担:实习人员的保费由市律师协会承担(不含市法律援助处和市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律所行政人员的保费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参保人承担。
(五)参保需提交的资料
各律师事务所应在2018年5月19日前按通知要求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参保资料及行政人员参保保费(现金),须提交的参保资料如下:
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律师名单》(提供电子版,格式详见附件1);
2.《省律协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提供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2017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填表注意:《省律协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根据《保险法》,《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由各被保险人自愿授权,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六)后续参保材料报送时间(实习人员)
集中参保后,后续参保的材料须于每个季度25日前报送至本会秘书处。(因保险期是从5月份开始,所以第一季度报送材料在7月25日前,第二季度在10月25日前,以此类推)。因没有按规定时间报送实习人员参保资料的,将往后推一季度报送材料至广东省律师协会参保,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其本人承担。
(七)追加投保
实习人员、律所行政人员可自主追加投保一份,按原价120元/人/年购买,保额为整数10万元。由律所直接与保险公司对接。
保险公司联系人:孙颖瑜经理 13535167407
二、团体意外险
(一)被保险人
凡属东莞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实习人员、行政人员均可参加本次全省团体意外险保险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自2018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9年5月31日24时止。
(三)险种、保额及保费
根据省律协“一个市仅限购买一种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选择方案C投保团体意外险,由实习人员、行政人员本人自愿选择购买。
1.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C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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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费缴交
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本人承担。(报送资料时,保费同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以现金方式缴交至本会秘书处业务办事窗口。)
(四)参保需提交的资料
各律师事务所应在2018年5月19日前按通知要求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参保资料及保费(现金),须提交的参保资料如下:
1.《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附件3);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填写执业律师情况,需提供原件,附件4)。
(五)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应注意如下事项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姓名”、“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2.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填写错误、代签、冒签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注:保险协议刊登在东莞市律师协会网站(http://www.dgla.org.cn/)“信息中心”—“工作信息”栏目,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查阅。
秘书处联系人:莫嘉敏、袁淑仪,联系电话:22459905、23360300,E—MAIL:451170617@qq.com、515240956@qq.com。
附件:1.重大疾病保险参保人员名单
2.省律协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
3.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人员名单
4.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
东莞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15日